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发、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