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用服务、人才培训、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的公益性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为建设和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