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平竞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