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