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建立和完善监管指标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首贷户"占比、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等指标提升,支持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优质金融资源更便捷更有效地投向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