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建立和完善监管指标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首贷户"占比、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等指标提升,支持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优质金融资源更便捷更有效地投向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