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或者超过九十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