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证件。

停业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停业时间从报停之日起计算。

停业期间严禁营运。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