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