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件。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