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方具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