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二)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