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车型、数量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