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专用号牌为标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