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专用号牌为标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