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按照村庄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