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侮辱、殴打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执法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