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村容村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