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村容村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