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