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