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村容村貌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站点,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