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突出地域乡土风貌特色。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