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供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对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实行考核。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