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六条有效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供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对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实行考核。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