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五条有效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取水许可总量的基础上核定用水单位的申请指标,并将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逾期未申报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上一年度实际取水量和节水指标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