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区域用水计划,对全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市级以上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和本市主城区使用集中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区域用水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计划管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