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十三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取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