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十二条有效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