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