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