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