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