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