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个人和单位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