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流浪、没收和送交的犬只。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