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