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