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