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年检。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