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