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