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养犬管理制度;(二)具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