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养犬管理制度;

(二)具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