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

(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