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三)无遗弃犬只二次以上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