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登记犬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五百元,次年起每年收取年检费一百元。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和年检费。

领养流浪犬的,减免管理费和年检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