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