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