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和投诉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