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具体目录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