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二)损毁梯田、烧山、烧砖瓦、烧薪炭;

(三)攀折、损毁岩溶景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