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而未经审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