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