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宾馆、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二)采砂、淘金;(三)烧砖瓦、烧薪炭。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已经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