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采砂、淘金;

(三)烧砖瓦、烧薪炭。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已经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