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